分發、開班及入學規定
分發、開班及入學規定:
(一) 各班依符合資格之報名學生所填志願依序分發,所填志願若未獲開班者,若核定開辦之 班別尚有缺額時,得依其他志願依序分發。
(二) 各班訓練期間自每年3月至隔年12月止(包括在校實習期間)。
(三) 每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報到,同年3月1日正式上課。
(四)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外交部及駐外機構得要求申請人面談、 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 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經錄取之持外國護照學生,須依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入臺簽證後,方得就讀。
(五) 學生抵臺後,所繳各項證件如經發現與入學資格不合或申請書表中所填各項資料不實時,得註銷其入學資格,並應立即自費返回僑居地。
(六) 學生來臺後複檢體格,如發現有肺結核、精神病或其他痼疾殘疾不合各校入學規定時,不准入學;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並須自費返回僑居地。
(七) 在訓期間應遵守校規,倘有違規或不接受指導行為,當視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處分或退訓,並立即自費返回僑居地。
(八) 為便於學校對受訓學生之照顧及安全之維護,海青班學生一律住宿學校宿舍。
(九) 來臺後如未辦理註冊入學或因故退學者,因已無原居留原因,如不具其它得在臺轉換居留之原因(如:應聘、投資等),請於廢止居留許可後 10 日內出境。
(十) 訓練農工商家政各科專業人員所需經費較高,各申請人須預籌在臺之生活費用及應繳各項費用;政府不予任何補助。
(十一) 經分發入學者,不得中途申請轉科或轉校。
(十二) 海青班係屬非學位性質之訓練課程,委由各大學校院代訓,並不具正式學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各校依規定發給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中英文畢業證書;修滿 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 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未修滿修業規定學分數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三) 凡自海青班退學或畢業者,2 年內不得再申請就讀海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