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港澳生、外籍生及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學生學雜費及校內住宿費減免實施辦法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僑生、港澳生、外籍生及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學生學雜費及校內住宿費減免實施辦法
108年5月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8月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8月1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30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9月2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2月15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8月02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1月22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之僑生、港澳生及來自新南向國家之外國學生申讀本校,並減輕其經濟負擔,以達照護學生政策,特訂定「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減免僑生新生、港澳生新生及新南向國家之外國學生新生學雜費及校內住宿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減免對象:在本校註冊且入學正式修讀學位之僑生新生、港澳生新生、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及來自新南向國家之外國學生新生,但不適用有學分折抵且提編年級之新生。
僑生指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港澳生指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指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與「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新南向國家之外國學生指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規定者,且具有新南向國籍。新南向國家包含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汶萊、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尼泊爾、斯里蘭卡、不丹、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
第三條 減免項目及額度:
- 學雜費減免:
- 提供新生入學第一、二學期學雜費減半。
- 第三、四學期學雜費減免四分之一。
- 校內住宿費減免:
- 提供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校內住宿費全額減免。
- 第二學期校內住宿費之半額減免。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雜費係指當學年度本校各學制收費標準扣除政府直接補助學生後之學費及雜費。
前項第二款第1目:校內住宿費減免期間含第一學期修業式至第二學期開學前;
前項第二款第2目:校內住宿費減免期間含第二學期修業式至第三學期開學前。
為確保學生良好出勤及學習態度,若前學期曠課超過30節以上,學校不提供學雜費及校內住宿費減免。住宿學生若違反學校住宿規定,取消住宿費減免,並依本校住宿規定辦法處理。
校內住宿係安排在本校學生宿舍,自行於校外租屋者,不得要求將校內住宿減免費用移轉為租屋補助。
第四條 流程及預算:減免名冊由本校國際事務處造冊後會簽教務處、會計室,並經校長核定後辦理;
所需經費由國際事務處當學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第五條 本校與外國學校或單位簽訂合作協議,若協議之減免額度與第三條有所差異時,依其協議內容辦
理。
第六條 學生第一學年期間,因辦理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得依專科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及本校當學期退費期限提出退費申請,第一學期學雜費已辦理全額減免,不得再申請退費,第二學期申請退費不得超過學雜費之百分之五十。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僑生、港澳生、外籍生及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學生學雜費及校內住宿費減免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減免項目及額度: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雜費係指當學年度本校各學制收費標準扣除政府直接補助學生後之學費及雜費。 前項第二款第1目:校內住宿費減免期間含第一學期修業式至第二學期開學前; 前項第二款第2目:校內住宿費減免期間含第二學期修業式至第三學期開學前。 為確保學生良好出勤及學習態度,若前學期曠課超過30節以上,學校不提供學雜費及校內住宿費減免。住宿學生若違反學校住宿規定,取消住宿費減免,並依本校住宿規定辦法處理。 校內住宿係安排在本校學生宿舍,自行於校外租屋者,不得要求將校內住宿減免費用移轉為租屋補助。 |
第三條 減免項目及額度: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雜費係指當學年度本校各學制收費標準扣除政府直接補助學生後之學費及雜費。 前項第二款第1目:校內住宿費減免期間含第一學期修業式至第二學期開學前; 前項第二款第2目:校內住宿費減免期間含第二學期修業式至第三學期開學前。 校內住宿係安排在本校學生宿舍,自行於校外租屋者,不得要求將校內住宿減免費用移轉為租屋補助。 |
為確保學生具有良好出勤及學習態度,本校於以補助,增加前學期學業成績之下限,及曠課之上限。 住宿學生若違反本校住宿規定,則取消該生住宿費減免,同時,依本校住宿規定辦法懲處。 |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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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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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後實施」字樣,增加「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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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var/file/15/1015/img/81231996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