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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方式

申請資格: 

(一)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保薦,擇優錄取,額滿為止。

1. 在海外出生且已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或自臺出國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2. 高二肄業以上(即在僑居地華校高二肄業或相當於華校高中之高二肄業,含英制中學五年 級肄業),年齡 40 歲以下之華裔青年,女性申請人如曾育有子女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得延長年齡 2 歲,惟最高不得超過 45 歲。

3. 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4. 學歷程度合於申請各科資格者。

5. 通曉華文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者。

6. 泰國地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申請人,須具有泰國國籍。

7. 緬甸地區申請人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具有緬甸國籍(即依現行緬甸國籍 法規定,持有 Naing、Ei 或 Pyu 等有效身分證者,始可報名,不接受持 FRC、通行證等 依現行緬甸國籍法非屬該國國籍有效證明文件)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 認定之。

(二) 申請者須持有效護照,無護照或持旅行證者,不得申請;持有汶萊地區效期 3 年以上旅行 證者不在此限,請各保薦單位(學校)確實審核。

(三) 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

(四)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得申請。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地點:

1.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或本會指定之 保薦單位。申請人應在僑居地向上述單位申請,不得越區申請。

2. 緬甸地區為設有高中部之華文學校(即保薦學校)。惟保薦學校高中部畢業生限向原就讀 學校申請。

(二) 申請時間:每年7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止(郵寄申請者,以當地發信 郵戳為憑)。保薦單位(學校)受理申請並查核簽註後,應於每年 10 月 5 日前將申請表件以航空掛號寄至各駐外機構轉寄僑務委員會。凡逾時申請或證件不齊全或以海郵寄發者,不予受理,亦不得申請延繳。

(三) 繳交表件:下列表件經保薦單位(學校)審驗後,寄經駐外機構轉寄本會。

1. 申請學生繳交資料檢核表。

2. 申請表一式 2 份,各貼最近 6 個月內脫帽 2 吋正面半身照片 1 張,保薦單位抽存 1 份,另 1 份寄經駐外機構轉寄僑務委員會。

3. 切結書及海外學生基本資料卡。

4. 繳交僑居地居留證件影本(如當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頁影本)。泰國地區須另繳交華裔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明或其他國籍證明文件。

5. 畢(肄)業證書及成績單影本(外文證件須譯成中文)經保薦單位(學校)查驗後,於該 影本上蓋章證明。

(四) 申請表、基本資料卡及切結書均須詳實填寫,姓名及出生日期需與僑居證、學歷證件所載 相符。申請學科志願,請事前考慮清楚,至多填寫 8 個志願(塗改未簽章者不予分發); 本會於審核申請人符合保薦資格後依其志願分發。

(五) 申請人向保薦單位(學校)繳交郵電費每名最多以美金 20 元為原則,折合當地貨幣繳付, 不須再繳交其他報名費用,具特殊事由者,保薦單位(學校)得酌予減免;惟如增加收費, 應經本會同意。上述收費限作申請表件寄送郵電費用途,不得移作他用,如有剩餘應退還申請人。